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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为官之道(1/2)

作者:吕祖谦评传

    吏治的清浊得失,直接关系着国计民生,吕祖谦十分清楚其中的利害关系。因此,尽管他一生所出任的均是秘书、编修、大学博士等闲职。从未身居要津。手握重柄,但是对吏治却表现了异乎寻常的重视,在其著述中常常提及这个问题。积自身将近二十年的官场生涯,取其先人累世官宦之沉浮,吕祖谦潜心总结了一套颇具特色的"当官之法"。

    ① 《东莱博议》卷2《齐鲁战长勺》。

    ② 《文集》卷17《孟子说》。

    ① 《东莱博议》卷2《齐鲁战长勺》。

    ② 《文集》卷17《孟子说》。

    ③ 同上。

    一、"公平观理所在"

    当官者究竟为何"出仕"?是为了封妻荫子、荣华富贵。光耀门庭呢?

    还是"欲济世务",协助君主将天下之事办好?吕祖谦赞成后一种观点。他认为,"出仕者"和君主好比同乘一条船而渡江涉海,"一事不牢,即俱受其败"。①为了保证封建制度不受其败,吕祖谦强调:"凡出仕者不问官职大小",都要身体力行地遵循体现封建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法令"。在执法过程中,要"透得利害祸福关",做到"公平观理所在"。

    苟其不计人主之喜怒者,自然尽其平允。缘不曾透得利害祸福关,缓急如何作得主宰?吕祖谦认为当官的老是计较个人的"利害祸福"、升降沉浮,就不能执法平允,而只能窥视君主的喜怒好恶而"曲法"。西汉酷吏张汤审案断讼,总是秉承汉武帝的旨意行事,当有人提出批评时,他竟振振有词他说:"三尺法安出,非人主之意乎?"对此,吕祖谦有着完全不同的看法。

    他指出虽然赏罚取予的大权是由君主操纵,但是君主也不过是在执行"天"即"人情物理"的决定,而不可置反映"人情物理"的法于不顾,而自行其事。

    大抵赏罚皆出于天而寄之人君。《书》日:"天讨有罪",天命有德,则赏罚虽在君,实天寄之。而入君亦何尝可自专哉?因此官员们执法不能以君主个人的喜怒好恶、恩恩怨怨为依据,而只能遵循"人情物理"之法。即使事涉权贵,也必须"平心看理之所在"。他说:凡治事有涉权贵,须平心看理之所在。若其有理,固不可避妹,故使之无理。若其无理,亦不可畏祸,曲使之有理。直须平心看,着有一毫畏祸自恕之心,刚五分有砰,便看作十分有理。政使见得无理,只须作寻常公事看,断过后不须拈出说。寻常犯权贵取祸者,多是张大其事,邀不畏强御之名,所以彼不能平。若处得平稳妥贴,,彼虽不乐,视前则有闲矣。然所以不欲拈出者,本非以避祸,盖乃职分之常,若特然看做一件事,则发处己自不是矣。②在执法时,如某一案件涉及权贵,执法者不能为了获得铲暴御强之名声,而故意使本来有理的权贵变成无理,也不能为了怕得罪权贵,连累自己的前程,而曲法使之无理变得有理。这里的标准只有一个,即唯"理之所在"。针对某些执法者"畏祸自恕之心",吕祖谦认为不要把处理权贵无理之案讼看成了不得的大事。只要执法平允,结案后不张扬,就可以太平无事。如果为了"邀不畏强御之名",特地将这类案例拣出来,"张大其事",到处宣扬,这才是办案人自取其祸的根源。因为这样一来,就会激怒无理之权贵而促使其寻机报复。吕祖谦之所以不主张将涉及权贵案件"特然看做一件事",还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公正办案乃是"出仕者"的"职分之常",故而没有必要将"职分之常""拈出说"。否则就把本来正常的变成不正常,其出发点己属"不是",岂能不自取其辱。为此,他特地引其伯祖吕本中《舍人官箴》说:当官大要直不犯祸,和不害义,在人消详斟酌之尔,然求合于道理,本非私心专为① 《文集》卷10《择善·三国史》。

    ② 《文集》卷20《杂说》。

    ① 《文集》卷19《史说》。

    ② 《文集》卷10《官箴》。

    已也。这也是吕祖谦对待事涉权贵案件的基本立场,既要坚持"合于道理",又要顾及权贵的脸皮,可谓老到世故。

    狱讼的审理,是吏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因为它涉及是非曲直,甚至人命关天,故而一定要认真对待,尽一切可能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他说:"狱者,察其情也"②。做到慎重其事。

    人多恃聪明以折狱,颇失之于过。君子虽聪明而不敢自恃其聪明,故于狱无敢折。

    大抵无敢折狱者,非谓淹延退缩也,乃周密详审,常若不明者所为。故日无敢折狱。吕祖谦的这个说法颇有道理。在实际生活中,不是所有案件的案情都是一目了然的。要透过扑朔迷离的现象,把握真实的案情,单凭一己之小聪明,想当然地"折狱",往往是靠不住的,难免"失之于过"。这就要求办案人对案情反复推敲,"周密详审",切不可"自恃聪明",草率结案。案情一时不明,不忙先下结论,不妨反复阅读宗卷,从中找到有关的线索"吏人不怕严,只怕读。盖当宫者详读公案,则情伪自见。不待严明也。"②对于一些难以决断的案子,切忌急躁、暴怒。这里需要的是冷静思考。他非常同意吕本中以下这一议论:当官者先以暴怒为戒。事有不可,当详处之。必无不中。若先暴怒,只能自害,岂能害人?前辈尝言凡事只怕侍。侍者,详处之谓也。盖详处之则思虑自出,不能中伤也。

    尝见前辈作州县或狱官,每一公事难决者,必沉思静虑累日,忽然若有得者,则是非判矣。是道也,唯不苟者能之。案情的正确审理,来源于周密而冷静的思虑以及一丝不苟的认真负责精神,这一观点无疑包含着合理因素。

    先入为主的成见是办案之大忌。吕祖谦竭力反对那种"先有所主"的听讼。他说:凡听讼者,不可以先有所主。以此心听讼,必有所蔽,若平心去看,便不偏于一,曲直自见。吕祖谦认为事先带一定成见,就很难做到心平气静地分析是非曲直,因而也就难免"有所蔽",妨碍作出准确的判断,只有"平心去看",才能曲直自见。

    死人是不会说话的,被害身亡者根本不可能自行诉讼自己被害的真情,因此对于横死者进行必要的验尸成为审理决断这类凶杀案的主要手段。当时有一位名叫黄兑的地方官员坚持不避臭秽,亲自验尸。吕祖谦表示欣赏。

    黄兑刚中尝为予言,顷为县尉,更遇验尸,虽盛暑亦必先饮少酒,捉鼻亲视。人命至重,不可避少臭秽,使人横死无所申诉也。吕祖谦将此载人《官箴》,目的是要狱官们仿效,同时也反映了他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

    必须指出,吕祖谦虽然主张执法严明,罪当诛者决不宽赦,并提出以"深刻之刑,制强暴之恶"的命题,但是却反对"严刻过当",即不能轻罪重罚,罚过于罪。如果办案人遇到"监司、郡守严刻过当者,须平心定气与之委曲① 《文集》卷10。

    ② 《文集》卷12《易说·噬嗑》。

    ① 《文集》卷13《易说·贲》。

    ② 《文集》卷10《舍人官箴》。

    ③ 同上。

    ① 《文集》卷20《杂说》。

    ② 《文集》卷10《官箴》。

    详尽,使之相从而后己。"①只要"严刻过当"的问题没有得到纠正,就必须一直与"监司、郡守"们"委曲详尽"下去。

    吕祖谦认为对罪犯一定要绳之以法,但不能进行人格上的侮辱。因为"官有正法,何至于此。"②对犯人亦要有"哀矜之意"。他说:"人在缧绁之中,锱铢之惠有若钧石",这时只要对他们有一点"哀矜"的表示,"如夏月取罪人,早间在西廓,晚间在东廓,以避日色之类";犯人们就会感激不尽,这也是"德结于人"的好机会。吕祖谦的这一观点掺杂着儿分拉拢人心的权谋,但也有几分人道主义的因素。

    二、清、慎、勤,"所以持身矣"

    吕本中曾说:"当官之法唯有三事:日清、曰慎、曰勤、知此三者,则知所以持身矣。"③对于伯祖这一庭训,吕祖谦铭记在心,奉为万世不易之言。

    曾书以相赠初仕之门人相勉,"清"、"滇"、"勤"构成了吕祖谦为官之道的重要内容。

    吕祖谦认为"出仕者"廉洁而不"嗜利"、"贪财",这是"持身"于充满倾轧漩涡的封建官场的要求。吕祖谦为自己及初仕之门人订立《官箴》凡二十五条,其中有关清廉居多。诸如:法外受俸;多量俸米;置造什物;买非日用物;不依实数请盘家送还钱;托外邑官买物;荐人于管下买物;亲知雇船脚用官钱(须令自出钱);凡"出仕者"均可领取到国家规定的俸禄,以此资生,因而"法外受俸","多量俸米"是违犯朝廷定例的,当属贪污之列,必须自行禁止。一般说来,当官的不论官职大小,手中总有叫邓分权力,可以在实际生活中给他人以方便。正因为如此,也总有人会千方百计地讨好自己以谋求更大的私利。比如"托外邑官买物",自己能付多少钱?"荐人于管下买物",怎么能不便宜?

    所以这类事情千万不能干。宋朝开国之初,赵匡胤为了让石守信等拥立有功的大臣交出兵权,公开鼓励他们广置产业,为子孙谋。在最高统治者的直接鼓励下,官员们大多利用出仕机会,巧夺豪取,大捞一把。对此陋习,吕祖谦深恶痛绝。他认为当官的要看淡一点家产,因为这毕竟是身外之物。在出仕期间不要"置造什物",除了添置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如"饮食及合用衣服"外,不买"非日用物"。"生产收藏以待他日之用,及为相识置买之类皆当深戒。"①公私一定要分明。"不以私事差人出界",凡属应自己支的费用,如"雇船脚"之类,,不"用官钱",而"自出钱"。他认为"当官取庸钱、① 《文集》卷10《舍人官箴》。

    ② 《文集》卷10《择善·三国史》。

    ③ 《文集》卷10《舍人官箴》。

    ① 《文集》卷10《官箴》。

    般家钱之类,多为之程而过受其值,所得至微,而所丧多矣。殊不知此数亦吾分外物也。"②上述的这些禁条,吕祖谦本人是否完全严格遵循,已不可详考。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吕祖谦本人确实是官场上少见的廉洁之吏。当时吕祖谦家道已经衰落,年成不丰之时往往要靠相知友好的接济才能免于窘迫。"方此歉岁,得数斜粟,在困厄中殊有所济。"①当然,吕祖谦的实际经济状况可能要比他本人所说的要好一点,但己不很殷富,大概不会距事实太远。以至于象他这样身分的人不得不亲自过间家庭生活的日常开支,"不以仓瘦氏为惮矣。"在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封建社会中,吕祖谦出仕将近二十年,如果稍有贪鄙,其经济境遇决不会如此清贫。

    吕祖谦为官清廉,故而力主对那些贪赃之官吏绳之以法,他指出:"凡法令所载赃罪皆为不廉",不得徇私在法,只是在具体处理的方法问题可以灵活一些。"当明轻重,事若可以周旋复护,须是隐蔽,以全故旧之情,若事不可隐蔽,亦当矜哀惩创,使之去职。"②他以北魏时人源怀为例,具体说明了这个问题。源怀奉朝廷之命巡视北边,与源怀有旧的北边镇将元尼须为人"贪秽狼籍"。元尼须为源怀接风。源怀说:"今是源怀与故人饮酒之坐,非鞠狱之所也。明日公庭始为使人检镇将罪状之处耳。"既而表劾元尼须。

    吕祖谦认为源怀先与元尼须是全故旧之情,后表劾尼须是为公执法。今天看来源怀此举也许不足为训,但在当时人们的眼光中,却是公私两全的楷模,所以吕祖谦称赞源怀乃是"公不败事,私不伤义",③大有"忠厚底气象。"吕祖谦廉洁品质的形成,可能与吕门家风的熏陶有关。他的六世祖吕公著"尝市缣帛,欲制造衣服,召当行者取缣帛,使缝匠就坐中裁取之,并还所值钱与所剩帛,就坐中还之。"①五世祖吕希哲知单州期间,"凡每月所用杂物,悉书之库门,买物民间,未尝过此数,民皆悦服。"②吕祖谦为自己有这些"至为廉洁"的先人而自得,并经常向自己的门徒们谈起这些事情,希望他们效法。

    吕祖谦还一直告诫自己初仕之门人,要时刻警惕手下一些"猾吏"所设下的香饵,否则就会为其所卖,遗恨终身。他说:后生少年乍到官守,多为猾吏所饵,不自省察。所得毫未而一任之间不复敢举动。

    大抵作官,嗜利所得甚少,而吏人所盗不货矣,以此被重谴,可惜也。说得极是。

    "猾吏"们要想"所盗不赀",总想寻找保护伞,而挖空心思拖顶头上司下水是他们所惯用的手法。如果当官的"不自省察",受其贿赂,吞下他们的钓饵;就只能听任其摆布,而不能对他们的犯罪行为采取断然措施,将他们绳之以法,发展下去则必然会为其所累而被"重谴",真可谓得不偿失。吕祖谦说的这种"猾吏",决不只是封建社会的特产,至于那些"不自省察"的官员也从未绝迹过,总要引起警惕才好啊!

    针对"贪财"、"嗜利"者的侥幸心理,吕祖谦指出:① 《文集》卷4《与赵丞相》。

    ② 《文集》卷19《史说》。

    ③ 同上。

    ① 《文集》卷10《舍人官箴》。

    ② 同上。

    ③ 同上。

    临财当事,不能自克,常自以为不必败。持不必败之意,则无不为矣。然事常至于败而不能自己。故设心处事,戒之在初,不可不察。借使役用权智,百端补治,幸而得免,所损已多,不若初不为之为愈也。一般说来贪赃者开始总是存在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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