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改革家雍正》免费阅读!

第八章 八旗改制,满汉一理(1/2)

作者:大改革家雍正

    八旗改制,满汉一理

    作为一名改革家,雍正帝“整数百年颓风”大手笔的改革还表现在对八旗的改制方面。八旗军的军功使得它在清初的历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随着朝廷事务的增多、八旗旗主、管主对权力的追逐,八旗军成了皇权直接管辖不到的地方,骄纵、**恶习日益滋生,皇族之积弊痼习也越来越显著。雍正帝即位后即向旗主、管主这样的贵族集团开刀,他整顿旗务,健全规章,削弱旗主特权,同时他还采取措施解决八旗子弟的生计问题。清厘积弊的改革,扩大了皇帝对八旗的控制权和八旗军对皇帝的向心力。

    削夺特权,加强控制

    八旗制度是满族的社会组织形式,也是清王朝的重要政治制度。八旗制度最初具有军事、生产和行政三方面的职能,对早期满族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它是由满洲开国皇帝努尔哈赤于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正式创立,初建时设四旗:黄旗、白旗、红旗、蓝旗。1614年因“归服益广”将四旗改为正黄、正白、正红、正蓝,并增设镶黄、镶白、镶红、镶蓝四旗,合称八旗,统率满、蒙、汉族军队。

    各旗旗主是一个旗的首长,拥有很高的权力,与旗下有着严格的主从关系,旗下隶属于旗主,与皇帝是间接关系。即使是皇帝要调用旗下民众,也必须通过旗主,各旗内亲王、贝勒、贝子均为世袭。八旗的所有权,更多的是属于旗主。换一种说法,就是旗下有两个主人,一个是旗主,一个是皇帝。就实质来说,八旗旗主的这种特权是和传统的封建中央集权相冲突的。随着清朝统治的巩固,皇帝要直接掌管旗民,加强皇权;然而旗主要维持对旗下的所有权,从而导致旗主的这种特权与皇权的矛盾日益尖锐。

    雍正帝实行八旗改制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雍正帝与以前帝王相比,在八旗中的势力十分微弱,几乎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他在即位前,仅有藩邸所在镶白旗,按规定另有“满洲佐领(清代八旗组织基本单位名称)六,蒙古、汉军佐领各三”,一共十二个佐领,约占八旗佐领总数的百分之一左右。原本属于皇帝的上三旗,或由兄弟代管,或被豪族控制,如不改变这种状况,皇帝的指令就很难得到认真贯彻。如果说雍正帝以前诸帝都是先在旗内居于绝对优势、在得到普遍拥戴之后才登上皇帝宝座的,那么,雍正帝则必须于即位之后,借助皇权,巩固自己的力量。

    在雍正帝执政以前,清政府就有过削弱旗主权力的行为。早自清太宗皇太极即位以来,诸王和旗主的权力就不断受到抑制,皇权不断得到加强。清太宗将八旗分为两等:上三旗和下五旗。上三旗有镶黄旗、正黄旗、正白旗,归天子自将。剩下的五个旗定为下五旗。在康熙帝统治后期,以原有都统、副都统“起家微贱,专意循庇,耽于安逸,旷废公务”为由,指定皇七子胤祐管理正蓝旗满洲、蒙古、汉军三旗旗务;皇十子胤管理正黄旗满洲、蒙古、汉军三旗事务;皇十二子胤祹管理正白旗满洲、蒙古、汉军三旗事务。康熙帝派皇子管理旗务,兼任都统,意在削弱该旗王公之权,使该旗进一步直属皇帝统辖。

    雍正帝即位后,对这种局面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在他看来,这些兄弟们受皇考之命管旗,与自己又是兄弟辈分,如果长期延续,必然会被认为是新的旗主,这样一来就会对维护**皇权极端不利,必须改变现状。为了彻底削弱八旗旗主的权力,雍正帝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改变文字,从意识形态上革除旗主的痕迹。八旗都统,清文为“固山额真”, “额真”满语意为“主”。雍正元年,给事中硕塞奏称:八旗都统在满语中称固山额真,“额真二字,关系重大,非臣下所可滥用,请予修改,以定名分。”雍正帝采纳了这个建议,下令将固山额真改为固山昂邦。“昂邦”是满语“臣”的意思,“固山昂邦”即“旗的大臣”,这样一改,就明确了君臣主仆名分,只有皇帝一人可以称为“主”,即使是一旗之主,和皇帝的关系也是臣子和君王的关系。各旗虽各有旗主,各旗之人只知有君上,不知有旗主。

    在雍正帝即位的第十天,就全面撤换正黄旗满洲、蒙古、汉军三旗都统:以镶红旗满洲副都统马尔萨署理正黄旗满洲都统;镶蓝旗满洲副都统伊都善署理正黄旗蒙古都统;銮仪使李木火署理正黄旗汉军都统。对其他各旗都统,也都逐步进行了撤换。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十二月初九日,以领侍卫内大臣公鄂伦岱为正蓝旗汉军都统,十五日,升镶白旗汉军副都统拉锡为正白旗蒙古都统;署镶白旗护军统领音德为正蓝旗满洲都统。翌日,升三等侍卫观音保为正白旗汉军都统。因为正蓝旗蒙古都统并非允祐兼任,所以并没有撤换。对于镶黄旗和正白旗满洲都统的撤换,时间持续稍微长了一些,直到雍正元年(1723年)五月十九日,才以裕亲王保泰署理镶黄旗满洲都统。大约在此前后,任命贝勒满都护署理正白旗满洲都统。至此,允、允祐、允祹所管的旗务全部撤换,雍正帝进一步加强了皇权。

    关于对下五旗的旗务管理,雍正帝承袭其父遗策,任用自己的亲信兄弟和王公管理下五旗的旗务,即所谓管主。如雍正四年(1726年)九月,用原来署理正黄旗汉军都统的顺承郡王锡保署理镶蓝旗满洲都统。五年九月,又署理正红旗汉军都统。又如,雍正四年九月,以康亲王崇安署理镶红旗汉军都统。翌年三月,又命其兼理正红旗汉军都统。同年五月,又署理正蓝旗三旗事务。上述各旗都有都统,之所以还任命诸王监管,是由于当时惩治不法王公,剥夺其所属佐领,八旗正处于分化和改组时期。以诸王监管旗务,凭其地位和影响,有一定威慑作用。

    由于监管旗务的诸王地位身份崇高,权位也很大,仍然影响着皇帝对八旗直接行使权力。再加上旗内管主与都统等官员职权难分,往往产生摩擦,未免耽误公事。于是,雍正帝下决心要进一步削夺旗主的权力。雍正六年(1728年),减少各旗管主,取消崇安、锡保及信郡王德昭等人管理旗务。七年,雍正帝命庄亲王允禄管理镶白旗满洲都统。九年,改命庄亲王允禄管理正红旗满洲都统事务。十年,用平郡王福彭管理镶蓝旗满洲都统事务。

    允禄、福彭身为亲王、郡王,现在被任命管理都统事务,这已经与原来管旗务的性质大不相同。管旗务是八旗都统的“太上皇”,是管主,都统得惟命是从,而管理都统事务,本身相当于都统,或是兼职都统。也就是说,允禄现在已不是管主,而是被降为一旗长官了,大大削弱了其自主的权力。当然,这不是允禄个人的荣辱问题,因为他长期受雍正帝信任,后来为乾隆顾命大臣之一,他的出任管理都统事务,表明皇子、亲王在八旗中地位的降低,表明管主的被取消,八旗已经直接为皇帝控制。

    至此,清代管理八旗事务人员经过了三个阶段的变化:旗主———管主———都统,从形式上看,他们都在管理旗务,但有本质的不同。旗主是世袭王权,旗主与旗民的关系是主从关系;管主代替旗主,削弱了旗主的势力,其职务是皇帝临时指派的,不能世袭,与所属旗人自然就没有主仆关系可言了;管理都统事务的虽然都是王公,职责都是掌管 “八旗之政令,稽其户口,经其教养,序其官爵,简其军赋”,是八旗的军政长官,是一种职务,由皇帝临时任命,不能世袭,与所在旗的旗民是官民关系,而不是主从关系。这三个阶段中,每一个阶段的变化,都是旗内主从关系的减弱,是皇权在八旗内强化的过程,同时也是满族集团内部权力逐渐集中的表现。

    其次,雍正帝还在八旗内改革选官制度,加强对八旗旗主的控制。在清朝,官员的缺额向来分为旗缺、翼缺和公缺多种。旗缺是指某一官职依照惯例只能由某旗人员充任;八旗又分左右两翼,这是努尔哈赤初建八旗时因分列不同而形成的定例。翼缺是专属于某一翼的人员的官缺;公缺则是所有八旗子弟均可担任。旗缺、翼缺有一定的检选限制,只能在某旗某翼内进行拣选,旗主、管主可以把持这些缺位,也使得各旗之人具有向心力,团结自固,但在八个旗内,各旗人才不一,因而有的旗升转较快,有的则较迟滞,这是一种不公平的现象。雍正帝即位后,对八旗内部缺职的补授也进行了更改。如对原来下五旗王公所谓公中佐领之缺,只在该王属下拣选的定规,雍正帝予以更改。雍正帝认为这样选择范围太小,不易得到合适的人选,命于该旗中挑选官员引见补授。雍正六年(1728年),雍正帝以铨法划一为由,将原为旗缺、翼缺的各堂主事、郎中、员外郎、内阁中书、监察御史、给事中、工部造库郎中等都改为公缺。这样一来,管旗诸主对旗内官员的部分任免权就消失了,雍正帝进一步弱化了八旗旗主的政治势力。

    随着清朝封建制度的成熟,旗主的特权最终成为不适应时代的赘疣,为了摆脱其对中央统治的不利影响,雍正帝加强了对八旗的控制权,限制并剥夺原旗主的种种特权,从此八旗主子只有皇帝一人。这是雍正帝加强君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步骤。

    改善关系,订立制度

    雍正帝削夺八旗特权,除了削夺旗主特权外,还表现在削弱王公与属下私属关系上,这就将整顿旗务与打击朋党、整顿吏治联系在了一起,适应了当时的政治形势,实在是一举数得。

    雍正帝即位之前,八旗旗主势力逐渐衰微,已无力与皇权抗衡,但他们还保留着一些特权,如在下五旗中,旗下与管主的隶属关系依然存在。由于下五旗诸王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与允、允集团有比较密切的关系,对雍正帝并非心悦诚服,这是雍正帝所不能容忍的。

    雍正帝即位后,首先收回了王公任用属下的权力,隔断了王公大臣之间的联系。雍正王朝以前,旗人奉本旗主为主是天经地义的,旗主要求旗民为奴也是无可厚非的。任何一个旗民都是旗主的仆人,可以随意使用,也可以任意处罚。雍正帝要巩固皇权,要改善这种毫无人格尊严的隶属关系,自然不允许这种状况存在,对此,雍正元年(1723年)七月,雍正帝规定,禁止王公在所属佐领内滥派差役,只许挑选人员充任护卫、散骑郎、典仪、亲军,不许兼管家务,若用作包衣官职,或令跟随子侄,都要列名请旨,并且要知会该旗都统,由都统复奏。十月,雍正帝又降谕:自今以后,凡没有封号的诸王、贝勒等,即直呼其名。

    二年(1724年),雍正帝又规定不许下五旗王公听信谗言,将属下妄加残害,或借端送刑部治罪,若有此种情况,则将这些被害者撤离原主门下。同时规定,王公属下有被问罪发遣的,不许发往该王公打牲处所,免得他们发生联系,属下也不得私自回到该王公门上,这样就意味着王公不许包庇属人。政府惩治王公属下,不容原主包庇;王公迫害其属下,政府不容其肆恶。既不许包庇,又不许妄加残害,在削弱王公权力的同时,也削弱了佐领内的向心力,完全摆脱了旧有的主属关系。

    同年,雍正帝还更定了王公拥有的护军、领催、马甲数。如亲王拥有护军、领催四十名,马甲一百六十名;郡王拥有护军、领催三十名,马甲一百二十名;贝勒拥有护军、领催十六名,马甲八十名;贝子拥有护军、领催十六名,马甲六十四名;镇国公拥有护军、领催十二名,马甲四十八名;辅国公拥有护军、领催八名,马甲三十二名。从总体上看,比原来的数目减少了。雍正帝还于同年下令,诸王所属佐领,凡移出的,其内人员不得再与旧主往来,否则从重治罪。雍正帝这样做,目的有二,一是减少王公拥有的护军数量,使王公不能对旧部再发生影响,以至于聚众抗上。二是限制王公与旧属之间的联系,进一步分化八旗集团势力。

    与此同时,雍正帝还规定,诸王不得任意扰累旗分佐领。雍正帝执政之前,诸王担任旗主时,与属下旗分佐领有较强的隶属关系。改革以后,诸王早已不任旗主,但传统的习惯势力犹在。并且,诸王往往是旗中辈分最高的长者,有些旗分佐领原本即是从其附属佐领分出,这都使旧有关系一时难以摆脱。雍正帝认为“下五旗诸王,将所属旗分佐领下人,挑取一切差役,遇有过失,辄行锁禁,籍没家产,任意扰累”,此风如任其发展,“则五旗之人,竟有二主,何以聊生?”因而于雍正元年(1723年)三月十八日降谕规定,旗下官员、兵丁,不得继续在诸王、阿哥门下看守行走。“且旗下官员亦不敷用,着拨回旗下当差行走”。

    雍正帝削弱八旗王公与属下的私属关系,有着深远的意义。雍正帝将整顿旗务与打击朋党联系在一起,既削夺了八旗集团的势力,又削弱了朋党集团的势力。这样就逐步废除了王公贵族享有的特权,同时又大大加强了皇帝的权威。

    此外,雍正帝还严禁下五旗诸王勒索外吏。雍正帝认为,诸王门下人等一旦出任外吏,便成为皇帝手下的政府官员,其身份地位应与原来有所不同。因此,既不许旗主役使其子弟,也不许对其本人分外苛求、“肆意贪索”。他于即位前夕即降谕宣称:“下五旗诸王属下人内,京官自学士、侍郎以上,外官自州牧、县令以上,该王辄将其子弟挑为包衣佐领下官,及哈哈珠子、执事人,使令者甚众,嗣后着停止挑选。其现在行走入内,系伊父兄未任以前挑选者,令其照常行走;若系伊父兄既任以后挑选者,俱著查明撤回。或有过犯该王特欲挑选之人,着该王将情由奏明再行挑选。”元年(1723年)六月二十九日,又指出:“凡旗员为外吏者,每为该旅都统、参领等官所制。自司道以至州县,于将选之时,必索勒重贿方肯出结咨部。及得缺后,复遣人往其任所,或称平时受恩,勒令酬报,或称家有喜丧等事,缓急求助;或以旧日私事要挟。下五旗诸王不体恤门下人等,分外勒取,或纵门下管事人员肆意贪求,种种勒索不可枚举,以致该员竭蹶馈送,不能洁己自好。凡亏空公帑罹罪罢黜者,多由于此。”

    在这段话中,雍正帝指出,下五旗诸王不体恤在外省做官的门下,向这些门下过分勒取钱财,或纵容管事人员向他们大肆搜求。为了除此弊端,他一方面允许这些被革职的官员上告,同时为了消除这些官员不敢上告的心理,准予他们封章密参。次年,有人上告公爵星尼勒取属人王承勋几千两银子,雍正帝得知此事后,在上谕中说:星尼不过一个公爵,而王承勋不过一个州县官,勒取数目便已达数千两之多。如果主人是王爷,属人为地方大员,则不知更要多少了。他就此事警告王公,若不悔改,必将旗内王府佐领下人“一概裁撤,永不叙用”。

    严禁王公对属下的勒索行为,这是将整顿旗务与整饬吏治联系在了一起。可见,在雍正帝即位之初,之所以要急于改革旗务,是和当时的政治实际密切相关的,在打击朋党的同时,又整饬了吏治,这些都是雍正帝即位后的当务之急,从这些举措中足以看出雍正帝是一位睿智大帝。

    整顿旗务,健全规章

    雍正帝在削弱旗主权力、改变王公与属下私人关系的同时,还整顿了八旗旗务,这表现在对八旗的机构、体制、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改革上。

    第一,创设八旗衙门,集体办公。雍正王朝之前,八旗都统等官各自在家里办事,一应行文档案堆贮家中,无人登记、管理,存在很大的积弊。雍正元年(1723年)九月十五日,雍正帝谕令总理内务府事务的和硕庄亲王允禄及内务府总管来保:“现今八旗并无公所衙门,尔等将官房内,拣皇城附近选择八所,立为管旗大人公所,房舍亦不用甚宽大。”允禄等遵照皇帝旨意,创立八旗公所八处。即镶黄旗满洲、蒙古、汉军三旗都统衙门,设于拐棒胡同;正黄旗三旗都统衙门,设于石虎胡同;正白旗三旗都统衙门,设于烟筒胡同;正红旗三旗都统衙门,设于锦石坊街;镶白旗三旗都统衙门,设于东单牌楼新开路胡同;镶红旗三旗都统衙门,设于石驸马街南;正蓝旗三旗都统衙门,设于崇文门内大街西堂子胡同;镶蓝旗三旗都统衙门,设于宣武门内塘子胡同东边宽街地方。

    都统衙门建立起来之后,各旗都统、副都统必须到衙门办事。随后,雍正帝又相继设立了步军统领、两翼前锋统领、各旗护军统领衙门。雍正帝下令,他们必须要像一般官员一样,到衙门办公,不得以任何理由旷工误事,有连续五天不赴衙办公者,即另由皇帝派人署理,代行其职,这就相当于罢官免职。可以看出,雍正帝在这件事上,要求是非常严格的。

    第二,严格要求当值官员尽职尽责。雍正帝发现,有些都统、副都统,凭自己资格老、功劳大,“于旗务并不办理,唯以曾经效力为足倚恃”。因而雍正帝规定:“若有人擅自不来办公,必将派人署理,代行旗帜。而且八旗轮流,各当值一日,处理日常公务。值日大臣职名,应提前开列具奏。”

    除都统、前锋统领、护军统领、副都统等旗下大臣之外,雍正帝最重视的就是参领。参领为旗与佐领之间的机构———甲喇(八旗制中的某一级组织)之长,是仅次于旗下大臣的办事之员,“所关最为紧要”,不仅管辖甲喇之事,而且副都统员缺一般都从参领中拣选补授,实系候补旗下大臣。所以,雍正帝于元年九月十月之间,一再谕令:“今观旗务甚属废弛,嗣后参领一缺,拣选能人补用。”经过认真考察,“优者留用荐举,劣者即行罢黜。”为了便于培养和提拔新生力量,雍正帝于参领、佐领中增设副职。最初每甲喇只设参领一员,因不敷用,始委署一员协理。十二月,谕令将委署参领改作副参领,秩为正五品,从兵丁出身的护军校、骁骑校中拣选引冠补用。“若参领、副参领奉有差遣,其员缺应行委署者,奏闻委署。如此则责任专,而管辖得力,由兵丁出身者,其升转之途亦不致壅滞,旗下既得人才,事务亦大有裨益。”

    第三,创制八旗新例。八旗例则,年久失修,雍正帝即位后,虽然对旗制多有改革,但并未形成新例,旗员亦多不执行,因此无法律约束力,臣下处理事务散漫无羁、无所遵循。针对这种情况,雍正帝于三年令八旗大臣在原来的《现行则例》基础上,根据现实八旗情形,命允禄、鄂尔泰等人分别编写上奏,后编成了《八旗则例》《绿营则例》及《世宗宪皇帝上谕八旗》十三卷、《世宗宪皇帝上谕旗务议复》十二卷,《世宗宪皇帝谕行旗务奏议》十三卷。乾隆六年(1741年)告成的《中枢政考》三十二卷,也不是原来版本,而是经鄂尔泰等人奉雍正帝敕旨,另行纂修的。雍正五年(1727年),雍正帝又倡议纂修《八旗通志》初集,命大学士鄂尔泰、尹泰等总裁其编修工作,此书经12年努力,到乾隆四年(1739年)成书。该书长达250卷,是全面记述八旗制度及八旗人物的巨型专著,为后世研究八旗制度的宝贵资料。雍正十二年(1734年),雍正帝又修订了《户部则例》,例文规定:“八旗尺遇比丁之年,各该旗务将所有丁册逐一严查,如有漏隐,即据实报出,补行造册送部。如该旗不行详查,经部查出,即交部查议。”此例文中的“送部”、“经部察出”,均指户部而言。《户部则例》与《大清律例》有所不同:《大清律例》是祖宗成法,具有严格的修律程序,而且涉及到吏、户、礼、兵、刑、工各个方面,不可能根据变动的民事状况及时地作出补充修订,而《户部则例》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民事行为,因而有可能及时地修订、确认和调整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新例中的条款对旗民要求甚为严格。例如,条例要求旗民重视有关服饰、用具之定例。雍正帝于元年五月初六,谕令八旗大臣、步军统领衙门、都察院衙门严行稽查,如有服饰、用具不按品级、不遵定例者,即行指参。又如对八旗都统等官要求不得对属下和外吏进行任何私自科派,有犯者按“作弊治罪”。其他八旗官员,都有明律相治。对居乡旗人如皇庄庄头、内府庄头及居住旗地的一般旗人,都有严律约束。

    新例与旧例有本质的不同,即新例具有法律效力。为了使八旗旗民认真贯彻新例,雍正帝首先进行了大力宣传。雍正三年(1725年)六月,他要求八旗都统如果发现定制之内及条奏准行事件有不便
小说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