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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安民治民,维护皇权(1/2)

作者:大改革家雍正

    安民治民,维护皇权

    历史上颇有建树的皇帝,莫不把安民治民作为治国之本。雍正帝也不例外,在他执政期间,对部分“贱民”,雍正帝大胆地开豁其贱籍,使得这些人能更好地从事农业生产,同时松弛了这部分人对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雍正帝还十分重视正风俗、厚人伦的社会教化,对崇尚节俭、拾金不昧、乐善好施等行为予以推行与奖励。雍正帝大力推行的安民治民的保甲制,既解决了人口编审问题,又解决了地方治安问题,具有一定的社会积极意义。可以说雍正帝是勇于改革并取得了相应成就的君王。

    广训圣谕,教化民众

    雍正帝作为封建时代的皇帝,在统御万民、自守帝业方面有着独特的智慧。对民众实行“教化”,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皇权,维持社会的稳定。

    康熙九年(1670年),康熙帝颁行了《圣谕十六条》,其主要内容是:“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息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律以警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戒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防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它的作用就是让人民安分守己。雍正帝深知它的作用,说它“自纲常名教之际,以至于耕桑作息之间,本末精粗,公私巨细”。雍正帝对此很重视,为了使人们看得更明白,雍正帝让人对其逐条解释,洋洋万言,最后汇编成《圣谕广训》,于雍正二年(1724年)颁行天下。

    为了切实发挥《圣谕广训》的作用,七年(1729年),雍正帝命在乡村设立乡约,凡大乡大村,派约正一人,值月三四人。约正由地方官于生员中挑选充当,政府酌量发给补贴,值月由耆民充任。他们备置两种簿册,一记民间“善行”,一记“过恶”,以便对民人进行表彰和规教。

    雍正帝设立乡约,主要目的是宣讲《圣谕广训》。因此,各个地方对约正的宣讲都非常重视,并且最大限度地将圣谕内容传输给民众。值月宣读,约正用通俗的语言解说,以使听众明白,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提问。讲解完毕后进行善恶二册的登记。在州县,宣讲较为郑重,地方官和绅衿聚集于明伦堂,主讲者在鼓声中登台宣读《圣谕广训》条文。在省会宣讲,仪式是最隆重的,也最为复杂。首先在公堂设香案,文武官齐集,穿着蟒衣,行三跪九叩礼,礼毕赴宣讲所,先由司礼生宣布讲解会议开始,宣讲人到香案前跪拜毕,捧上谕登讲台,由司教老人跪着宣读,司礼生再宣布开讲,宣讲人始行解说。在这个过程中,军民必须全体站立、严肃谛听。由此可见,雍正帝对于《圣谕广训》的宣传力度之大,足以深入民众的骨髓。

    在宣讲《圣谕广训》的过程中,雍正帝特别崇尚节俭。元年(1723年)八月,他训谕百官:“国家欲安百姓,莫先于厚风俗;厚风俗,就得崇尚节俭,禁止奢侈。”在他看来,只有崇尚节俭,才能使社会风俗敦厚,官民才会各守本分,社会秩序才能安定下来。

    为了能使官员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雍正帝下令,文武百官要按品级规定戴素珠,穿马褂,进膳食,用座褥,放引马(高官大吏出行时前导的骑从)。他说大小官员有一定的品级,就有一定的服制,“所以重名器也”,“但近来多不按品级,随便用素珠、踢缨、导马,都是不应该的僭越,因令八旗大臣、步军统领、都察院严行查核,对违犯者即行参奏。”雍正帝规定,四品以上官员,彩礼首饰不能超过8件、食物不能超过10种,五品以下官员递减。举行婚礼,有品之官,只许用6个灯、12名鼓手,只能比一般平民多2个灯,2名鼓手。

    关于丧葬和婚礼的仪礼,在康熙六十一年(1722年)间,雍正帝就要求丧葬“务从简朴,毋得僭妄”,命九卿分别为满汉职官和兵民制定婚丧礼仪。雍正二年(1724年),他又对出殡作出补充规定,因有的地方军民送葬前一天,聚集亲友,设筵演戏,出殡时队列前也演戏,对此,雍正帝严加禁止。五年,雍正帝说用金银殉葬,对死者丝毫没有好处,是极愚昧的行为,应当晓谕劝阻。

    与此同时,雍正帝还提出了一系列的禁止措施,他尤其反对官员自设戏班,二年(1724年)十二月,他指责说:有的官员自设的戏班,用数约有二三十人,一年要开支几千两银子,不但浪费了钱财,影响了公务,还造成了社会的奢靡之风,于是下令禁止督抚、提镇、司道、府官家中设立戏班。雍正帝在道德教化中最喜欢做的一件事就是宣传和奖励拾金不昧行为。雍正帝把这视为“盛世”的标志,自称是“风俗休美之明征,国家实在之祥瑞”。雍正五年(1727年),上驷院奏称,役夫满人六十一发现别人遗落元宝一个,呈报主官。雍正帝令即将此元宝赏赐,并在八旗中宣传;六年,河南巡抚田文镜奏称,农夫瞿世在田间拾银一百七十两,交还原主,并拒收酬谢,他的妻子徐氏也有拾金不昧的精神,支持丈夫这样做。田文静觉得瞿世是很好的宣传典型,便赏给他白银五十两,并且送“士女淳良”匾额,在县中立碑。田文静在给雍正帝的折子中颂扬道这是“圣治淳熙,化及愚夫愚妇”。雍正帝又下令授予瞿世七品顶戴,加赏白银一百两。

    过了一个月,田文镜又报另一起不拾遗金的事件,商丘有一贫民陈怀金,拾到银子24.8两,交还失主,其作为一定是受了皇帝宣传拾金不昧的影响才出现的。雍正帝借此发布上谕,将之抬到“正人心,厚风俗”、“去浇漓之习,敦仁让之风”的高度。此后,各省纷纷效尤,川陕总督岳钟琪报告绿营兵(主要是清军入关后收编的明朝降军和各省改编的队伍,用绿色军旗,故称绿旗兵或绿营兵)兵丁刘子奋在张掖拾银交给原主;鄂尔泰报称云南兵丁李应芳、金贵拾金不昧。雍正帝说这些事出在边疆,更为可嘉,除赏给银两外,给予把总衔,遇缺拨补。直隶巡察御史鄂昌奏报文安县织席民妇卢梁氏拾金不受谢,雍正帝命赏米、布和匾额。磁州(今河北磁县)佃农杨进朝捡银四十两,送交地主,转给失主,也按例给赏。

    雍正帝的做法的确有效,在敦化移风易俗、提高社会风尚方面,无疑是有可取之处的。但由于自上而下各级官员对拾金不昧者给予大肆渲染,授予官职,给予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导致出现了弄虚作假以骗取赏金的行为,而地方官吏也借此猎取声名作为升迁之道,到乾隆帝继位,才制止了此类行径。

    乐善好施也是雍正帝实行道德教化的一个方面。他号召百官在各处兴办福利事业,把自己多余的钱财捐助给无力生活的人。雍正二年(1724年),雍正帝在北京彰义门外建普济堂,收养社会上无依无靠的老人、无以为生的病人,由国库拨款作每年的经费,每月派大臣去视察。雍正帝还扩充了北京广渠门内的育婴堂,把它交由顺天府尹负责,除政府拨钱外,京中贵族、官僚、士人和有钱人也纷纷加以资助,收养弃婴。在雍正帝的带领下,一些地方官、士绅、大商人纷纷效仿,建设各种善堂。江西新城知县邵鸿元建成普济堂,山东淄川知县和绅士买地、捐田,也设置了普济堂。江苏苏州府创建锡类堂,为贫弱死者收尸。松江府南汇县绅士朱日成等兴办育婴堂。雍正帝为了使更多的人发扬乐善好施的好风尚,他还对捐资多的人给予物质和政治嘉奖。雍正帝还曾多次发表上谕,说“孔子讲大道之行也,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这些善堂的建立,就是实现孔子讲的“大道”。

    雍正帝崇尚节俭,尊崇儒术,向民众大力宣传《圣谕广训》,鼓励民众乐善好施,兴办福利事业,实行道德教化。这在一定程度上改良了社会风气,使得一些官僚、地主、大商人能够把剥削人民的钱财拿出一小部分来解决少数人的吃饭问题和其他问题,缓和了贫富对立、农民和封建上层对立的关系;在民间还出现了路不拾遗的典型。以教化而使民顺,使雍正朝的政治渐趋清明。

    开豁贱籍,立为良户

    在清代康熙王朝以前统治的民户中,有类别各异的“贱民”,他们分布于各地,从事着为人所不齿的职业。“贱民”在明代或更早的时期即已形成,历代相沿不改。雍正帝在执政期间,对部分“贱民”,开豁其贱籍,变为一般平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贱民”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奴婢,其数量是相当大的,清兵入关时,满族社会已拥有奴隶200万甚至200万人以上,康熙帝进行过壮丁“开户”和“出旗为民”,豁免了部分奴隶,但进行得很不彻底,奴隶的数量还是很大。第二类是佃仆,也就是地主、富户、官僚等家庭以契约合同雇的家庭仆人、仆户。他们的身份比奴婢身份稍高一点,但人身关系也部分隶属主人,也是 “贱民”。第三类是社会上未被承认的一般平民,包括乐户、丐户、惰民、(音dɑn蛋)户、世仆、伴当等等。第四类是雇工人。这四类人同属“贱民”等级, 无社会地位,人身受到歧视。但这四类“贱民”的等级又不完全相同。奴婢的社会地位最低,他们是贱民的最低等第。他们不能与“良民”通婚,他们的子女也为“贱民”;佃仆和主人也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他们不能参加科举考试,连穿戴都不能与“良民”一致,要穿有“贱民”标志的衣服、鞋子。他们和奴婢有所不同:佃仆为主人服役是按条文规定的,而奴婢是无条件的,佃仆的人身只是部分隶属主人,佃仆有自己的家庭、生活等。乐户、丐户、惰民、户等虽无固定主人,但其法律地位基本上与佃仆相同。雇工人在契约规定的期间内和主人存在着人身隶属关系,契约结束,和原主人的隶属关系也结束。确切些说,雇工人应属于良民与贱民之间的一个等级。雍正帝执政期间,所解放的贱民基本上是第二类与第三类,即佃仆、乐户、丐户等。

    雍正帝以仁义治国,而贱民政策恰恰与仁义不符,况且此项政策也是使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于是雍正帝决定予以清除。雍正元年(1723年)三月,监察御史年熙上书请除豁山西、陕西乐户的贱籍。山西、陕西乐户的祖先,是明朝永乐皇帝夺取天下时,坚决拥护建文帝的官员。永乐帝登基后,除加害这些政敌本人外,还将他们的妻女罚入教坊司,充当官妓,世代相传,久习贱业。她们想脱离卑贱处境,但因身陷乐籍,政府不准,而且地方上的绅衿恶霸也以她们为蹂躏对象,也不容她们跳出火坑。年羹尧之子年熙在奏疏中说她们是忠义之士的后代,沉沦至此,无由自新,请求雍正帝开豁她们的贱籍,准许她们改业从良。

    雍正帝看到奏折后,很是赞同,于是令礼部议行。王大臣们秉从旨意,说“压良为贱,前朝弊政。我国家化民成俗,以礼义廉耻为先,似此有伤风化之事,亟宜革除。”雍正帝就批准山、陕乐户改贱从良,于元年(1723年)四月发出第一道“豁贱为良”的谕旨 。雍正帝在下令开豁乐户贱籍的同时,又令各省检查,如发现本地也存在类似乐户的贱民,也准许他们出贱为良。

    元年七月,两浙(浙东、浙西的合称,即今浙江省)巡盐御史噶尔泰上奏折请求除豁浙江绍兴府惰民(惰民,不是指乞丐,乞丐本是良民,因破产、灾荒而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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