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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对“民工”的保护(1/2)

作者:且东

    美国法律对“民工”的保护

    不管什么时候,普通劳动者在社会当中一直是一个弱势群体,其他国家如此,美国也是如此。用法律保护普通劳动者的权益,是一个国家法律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

    霍姆斯是美国著名的最高法院**官,一向以见解独到、思想超前著名,因而有“伟大的异议者”的美誉。他有句名言:“法律包含了思想交锋中获胜一方的信念。”

    在美国,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凭借其财产做他们想做的事情。在劳资关系中,这一思想就表现为:老板深信,他可以自由地决定其雇员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和工作报酬,不受任何外来干预和限制,雇员要么接受,要么就滚蛋,绝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契约至上和财产神圣成为老板们的金科玉律,不可侵犯。

    在20世纪前期,这种思想及其行为受到普遍的认可,在劳资双方发生冲突时,政府也常常站在资方一边。随着大工业的兴起,现代劳工阶级不断扩大,受到企业盘剥的人也越来越多。美国的劳工阶级也常常采取罢工、组织工会的形式进行反抗,利用法律武器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且,他们通过罢工和组织工会获得的权益最终也必须通过法律来固定下来。

    在争取劳工权利的斗争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站在资本家一边,劳工们艰苦斗争获得的若干成果最终被最高法院的判决化为乌有。但是,对劳工苦难的同情,对社会正义的信念,也使一些开明的**官勇敢地挑战有产者长期以来拥有的主导观念和种种特权。霍姆斯和他的好友路易斯·布兰代斯就是美国20世纪前半期劳工权益最积极的捍卫者。

    1905年,当时,经过劳动者的艰苦斗争,纽约州终于通过一项法律,禁止面包房老板让雇工每天工作10小时以上。一个叫洛克纳的老板第二次违反这一法律时,法院对他处以50美元的罚金。洛克纳不服,最终把这个案件上诉到了最高法院。

    洛克纳的辩护律师声称:纽约州的这项立法偏袒工人,损害老板,因此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14条中“平等保护条款”;而且,宪法第5条修正案也禁止各州不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权,而“程序”就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而建立的。因此,这一带有偏向的立法剥夺了洛克纳与其工人们签订契约的自由,因而也就等于剥夺了洛克纳处置其财产的权利。

    **官佩卡姆宣布了多数意见:“没有理由认为,面包房工人作为一个阶层,在智力和能力上与其他行业或做体力工作的人不一样;没有理由认为,缺少了州政府的保护,以及对他们独立的判断和行动能力的干预,他们就没有能力行是使自己的权利和照顾自己。在任何意义上,他们都不是政府的监护对象。”

    因此,纽约州政府没有合理的理由以保护健康为借口,通过规定面包房的工作时间来干涉个人的自由和自由签订契约的权利。

    佩卡姆还表示,这限定工时的做法也损害了工人赚取额外收入的机会。因此,他认为纽约州的这一立法是多管闲事,超越了宪法授予它的“治安权”。在他看来,美国的缔造者所建立的政府是一个权力受到限制、无权干涉私有财产的政府,它不会干预人们出卖自己的技术、开办自己的工厂或管理自己雇员的自由。人们的商业行为完全是根据自然权利所拥有的私人领域。

    显然,最高法院的基本立场是,各级政府必须严格遵守最高法院从宪法第五及第十四条修正案中推导出来的契约自由原则。这样,通过运用司法审查权,最高法院使自己能够决定政府的有关社会经济法规是否逾越了允许与不允许、符合宪与违宪的界线。由于洛克纳案的典型性,人们把30年代中期最高法院改变其保守立场前的时期称为“洛克纳时代”。

    霍姆斯和哈伦等4位法官持异议。针对多数派认为纽约州保护劳工的社会立法剥夺了个人财产自由权的论调,霍姆斯发表了他著名的不同意见。他一针见血地指出:洛克纳并非被剥夺了自己的财产,他仍然拥有着自己的面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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