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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都要“抖三抖”的微软垄断案(2)(1/2)

作者:且东

    世界都要“抖三抖”的微软垄断案(2)

    但是,联邦司法部认为,对微软的起诉虽然是在100年前的《谢尔曼反垄断法》名目下进行的,但问题的焦点并不在“垄断者抬高价格伤害消费者”上。实际上,如果仅仅从短期看,微软赠送浏览器的确让消费者省了钱。但若从长远看,微软把有开拓性和技术创新的小公司踢出市场,实质上是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阻碍了有可能使消费者真正受益的技术创新。

    谁都知道,微软虽然创造了空前的软件奇迹,但微软本身却恰恰是个缺乏重大技术创新的公司。微软基本上只是个“技术追随者”,而非“技术创新者”,它的多数著名软件产品,如DOS、视窗、办公室大全、网络浏览器等,无一例外都是靠收购或仿制起家的。微软的独家武功是:免费搭车,借力发功,凭借操作系统优势,集模仿和开发于一身,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效率奇高,后来居上,干啥像啥,见谁灭谁,成为高科技领域中人见人恨的掐架大王。

    有人认为,微软实在是太成功了,以致沦为“成功的受害者”。 在高科技领域,企业之间竞争本是家常便饭,微软用的那些损招儿其实大伙儿全用过,如果没发什么大财,损招儿用得再多也是白扯,根本不会有人到衙门喊冤告状。绝大多数技术创新其实也未必真能成什么大气候。微软的毛病在于,虽然既有知识又有钱,但缺少点儿文化和品位,说话口无遮拦,办事咄咄逼人,竞争争得太凶,掐架掐得过猛,动辄把同行照死里掐,结果把事儿闹大了,政府不得不出面干预。

    微软案最初只是围绕视窗捆绑浏览器是否违法一事开庭,司法部本意是给微软一个“外科手术式的打击”和一些商业限制,想都没想过要拆散微软。出人意料的是,因微软多年来目中无人,树敌过多,苦大仇深的冤家对手借机报仇申冤,轮番出庭向法官痛说“苦难家史”,幸灾乐祸的电脑业同行落井下石,在公堂上抖落出一大堆对微软极为不利的“变天旧账”,再加上微软傲慢强硬、寸步不让,对任何一项指控均据理力争,甚至反咬联邦政府和法院干预科技创新,结果使案情出现了戏剧性的转变。

    根据法官公布的事实判定报告,微软的下列行为触犯了反垄断法规:微软凭借视窗垄断地位,将探险家浏览器与视窗捆绑搭配,把网景踢出了市场;苹果选择网景航行家作为预设浏览器后,微软便威胁要取消麦金塔版本办公室大全的授权,结果苹果被迫采用微软探险家作为预设浏览器;康柏曾与美国在线达成协议,将视窗上的微软网站图标换成AOL,微软便威胁要撤销康柏预装视窗的授权。康柏被迫恢复了微软图标,微软则降低视窗价格回报康柏;英特尔在1995年发展出一种新的技术规格,但有可能影响视窗的标准,微软便威胁英特尔要削弱对该公司微处理器的支持。英特尔被迫停止了对这项新技术的研制;升阳公司开发的Java语言因不受操作系统限制,威胁到微软视窗的垄断地位,微软便开发出只能在视窗下运行的Java版本,干扰兼容性技术创新。

    微软案的戏剧性变化就好像是盖茨超速驾车,拿到罚单后心中不服,跑到法庭上去扯歪理,原想免除点儿罚款,结果一不留神竟然收到了一张死刑判决书。

    2000年4月,联邦司法部正式决定,要求法官将微软一拆为二——即一个经营操作系统业务的公司和一个经营应用软件及互联网业务的公司。6月,主审法官杰克逊正式裁决将微软一拆为二,并且规定分拆后的两家公司在10年内不得合并,据说只有这样才能打破微软在操作系统领域的垄断。司法部认为,对微软的惩罚虽然短期内会引起市场震荡,但从长远角度看,广大消费者将会因开放市场竞争而获益。

    人们可以高度赞赏法官坚持司法独立、维护公平正义的立场。任何一家企业,甭管它再成功,也绝不能超越于法律之上。可是,将微软一拆为二的过重惩罚,从常识上看是令人费解的。如果只是简单地将微软一拆为二,实际上并没有解决微软视窗垄断市场的关键性问题。联邦法官和司法部律师至少应当懂得这样一个简单道理:将微软一拆为二后,那个经营操作系统业务的公司仍然会继续处于市场垄断地位,而将这个操作系统公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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