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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都要“抖三抖”的微软垄断案(1)(1/2)

作者:且东

    世界都要“抖三抖”的微软垄断案(1)

    美国政府和19个州联合起诉微软公司一案是20世纪美国最大的反垄断诉讼,举世瞩目,毁誉参半。这是一场涉及现代科技、市场机制、法律制度和政府反垄断政策的司法大战,案情空前复杂。有人戏称为“比尔·盖茨一个人与美国政府的战争”。

    1974年,刚刚创建的微软公司即致力于为个人电脑编制基础软件。1980年,该公司被选择为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的个人电脑设计操作系统,从此事业发展突飞猛进,并逐渐发展成为全球磁盘操作和视窗操作软件制造领域的霸主。由于微软公司发展速度之快超乎想象,早在1990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就对该公司是否把MS-DOS与应用软件捆绑在一起销售展开调查,后来,由司法部接手继续调查。这一时期正值微软开发“视窗”操作系统之际,许多软件厂商认为该软件将使微软更加具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部把调查重点放在了视窗系统上。

    直到1995年,微软公司与司法部达成一项赞同协议,这一轮争斗才告终结。根据这项协议,微软公司在向个人电脑制造商发放“视窗95”使用许可证时不能附加其他条件,但并没有阻止微软开发集成产品。

    就在微软官司缠身的时候, 全球因特网服务领域崛起了一批优秀企业,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美国的网景公司和太阳微系统公司。它们的发展极为迅速,并一度将微软远远地甩在后面。一向对这一领域不甚重视的比尔·盖茨很快就意识到自己的失误,立即全力补救,不仅在所有操作系统中加入微软的因特网浏览功能,将IE浏览器软件免费提供给电脑制造商,还个人投资参与了“空中因特网计划”, 拟将288颗低轨卫星送上天,形成一个覆盖全球的通信网。这一做法使网景公司的市场份额从80%降到62%,微软的份额则从零猛增至36%,从而招致网景等公司的极大不满,也引起美国司法部的注意。

    最终,司法部于1998年10月20日向哥伦比亚地方法院递交了上告微软的诉状,认为该公司将安装IE作为电脑制造商申请“视窗95”使用许可条件的做法严重违反了1995年签订的协议,应对其课以巨额罚款。两个月后,哥伦比亚地方法院驳回这一要求,但宣布了另一项临时裁定:禁止微软把安装IE浏览器作为个人电脑制造商申请其操作系统使用许可的条件。

    但1999年5月12日,哥伦比亚地方上诉法院裁定,微软的“视窗98”不受该项禁令的影响。6月23日,上诉法院做出终审裁决,认定哥伦比亚地方法院的禁令是错误的,并判决微软无罪。

    我们可能会纳闷,盖茨白手起家创业,既无政府资助,又无特许专营权,凭本事研制出视窗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缔造了一个成就非凡的软件帝国,使电脑从当年深奥莫测的庞然大物变成今日寻常百姓家中的必备工具,使微软成为推动美国“新经济”增长和高科技股市腾飞的火车头之一。

    对这种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和私营企业,政府不但不表彰奖励,树立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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