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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亿元“买断”桂林山水?(1/2)

作者:老枪

    10亿元“买断”桂林山水?

    2002年1月,一个消息在民间悄悄流传开来: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与阳朔县政府签订了漓江支流至八公里遇龙河及遇龙河畔303亩土地50年经营权的框架协议。新希望集团计划在这303亩的土地上开发旅游房地产,建小别墅出售或出租。还计划建一座豪华国际会议中心,一座供中外情侣举办婚礼的教堂,一个中国最大的露天古典音乐广场。经过与阳朔县政府两年的艰辛谈判,新希望集团还签下了桂林山水中最著名的月亮山风景区以及榕树公园、美女梳妆、骆驼过江等一批最好景点50年的租赁协议。新希望集团将花10亿元投资重新“包装”桂林山水。一时间,“国内首富刘永好10亿元‘买断’桂林山水”、“桂林山水中最优美的景点将全部纳入新希望账下”等等“媒体语言”不胫而走,让人大有桂林山水就要改姓刘氏之感。

    新希望集团与阳朔县政府经过两年的谈判达成了上述协议,那么像桂林级别一样的风景名胜区的权属归谁所有,是归县政府吗?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也像一般房地产用地一样可以批租吗?10亿元“买断”桂林山水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在遇龙河两岸搞旅游房地产,会不会破坏桂林风景区的整体风貌,污染问题怎样解决,有没有经过环境评价?企业经营与政府规划的关系怎样协调,开发和保护的矛盾如何处理,谁对桂林的未来负责?10亿元就能把桂林最美的景点纳入新希望账下是怎样计算出来的,阳朔县政府从中得到多少实际利益,桂林的老百姓能得到什么?协议达成后,新希望集团是否可以再转让这部分土地和景点的经营权和租赁权,政府要统一规划时是否需要再买回来,买回来要花多少钱?50年经营权和租赁权协议的实际内容究竟有哪些,一卖就是50年,很多未知的因素如何考虑?很多疑问浮出水面。

    特别是用国务院1985年6月7日发布实施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3月发布的《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审视10亿元“买断”桂林山水一事,其中还有两大焦点问题:一是被“买断”经营权的8公里遇龙河及两岸303亩土地是不是属于桂林风景名胜区?其二,国家对著名景点公园的租赁权转让有无限制性规定?

    遇龙河是桂林著名风景线—漓江的一条支流,遇龙河流到桂林风景区的另一个著名景点“大榕树”(现榕树公园)后,与金宝河汇合流入田家河,经苏童山流进漓江。遇龙河到漓江大约有10公里。遇龙河沿线有一二十个景点,还都没有大规模开发。一般随团旅游都不安排去这些景点。

    但是这些年桂林市一直有“小桂林”和“大桂林”的提法。“小桂林”是指桂林市内的主要景点和漓江沿线的景点,“大桂林”包括桂林市所有的县及周边的柳州等地区。看来遇龙河及两岸303亩土地的经营权转让是否合法,一切应以国务院《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为准。该通知的第二条规定: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必须依法保护。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景区土地。

    由于中国迄今为止未能建立起国家公园体系,也未能对国家公园立法,对公园缺乏统一管理和规划,即使国家已暂停风景名胜区上市,风景名胜区盲目企业化、商业化的趋势并没有停止。其实最重要的一点是,10亿元“买断”桂林山水,不仅涉及其合法性的问题,还涉及环境、自然文化遗产保护等一系列问题。从环境角度讲,问题的关键是双方的协议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是什么,哪些经营活动要受到限制,开发企业是否有足够的环境意识,知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第二点,即使是正常开发,按国家的要求,也应该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在风景区或辐射地带搞建设项目,肯定要对风景区的环境造成影响,比如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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