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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美国法律中关于特殊教育的规定(1/2)

作者:且东

    延伸阅读 美国法律中关于特殊教育的规定

    美国法规中关于特殊教育的条款很多,各方面的内容都有,大到有关财政经费的安排,小到对残疾学生带枪支上学的惩戒,都可以在法规中找到具体的规定。具体说来主要有:

    零拒绝。不管学生残疾的类型和程度如何,也不能把孩子排斥在各类学校所提供的合适教育之外。也就是说,所有的残疾儿童都有权利接受学校所提供的合适教育。

    非歧视性评估。在对特殊儿童评估时,其过程必须是公平的、不带任何歧视性质的。为了保证评估过程的公平性,评估时必须要考虑孩子的本族语言。

    正当程序。每一个家庭和学校都可以行使宪法第十四次修正案所制订的合适程序的权力。当双方在有关孩子的教育问题上产生分歧的时候,比如家长不同意孩子的教育安置场所,他们可以请求调解或进入诉讼程序。

    最少受限制的环境。每一个残疾孩子,无论是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以及其他机构的残疾孩子,必须在最大程度上和非残疾的同伴在一起接受教育。只有在普通班级各种支持措施和服务不能取得满意效果的情况下,孩子才可以被安置到特殊班、特殊学校或其他隔离性质的机构。当今的特殊教育政策如回归主流、融合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最少受限制环境原则的影响。

    个别化教育计划。美国的特殊教育法律很早以前就明确规定,必须为每一个接受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的残疾人提供一份书面的个别化教育计划。在法律的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个别化教育计划的范围、内容、参与人员、设计程序等有关内容。美国的特殊教育服务中一直依据法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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